公共停车位上凭空出现地锁,事发上海摔成导致路人摔倒并构成十级伤残。街头级伤安装者辩称伤者未注意路况,停车与其无关;物业公司则主张该车位非其管理范围,位上拒绝担责。凭空在这场关于生命权、冒出身体权、地锁健康权的事发上海摔成纠纷中,侵权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街头级伤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致人受伤的停车案件,给出了明确判决。位上

资料照片
惊魂一刻:归途被绊,凭空骨折致残
事发当日傍晚,冒出李某回家途经小区外一处停车位时,地锁意外被绊倒,事发上海摔成瘫坐在地。此时他才发现,原本平整的地面上竟安装着一个明显高出地面的地锁,周围还沾有血迹。家人赶到后,立即将其送医。经司法鉴定,李某因身体两处骨折,最终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次日,李某家属报警并勘查现场,确认地锁系赵某私自安装,遂将赵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发区域设有收费岗亭和升降杆,依李某申请,追加了负责该区域管理的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李某诉称,赵某私自安装地锁存在过错,且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两者共同导致其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庭审交锋:双方互相推诿
面对指控,被告赵某辩称,虽然地锁系其安装,但事发后已拆除,且原告无法证明摔倒与地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对地锁安装一事毫不知情。虽然公司安装了收费岗亭及升降杆,但涉案停车位位于另一小区门口,由该小区自行管理,公司并未收取该车位费用,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私装者主责,物业次责,伤者自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方式。
1. 责任主体认定
* 赵某(直接原因):擅自安装地锁,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 物业公司(间接原因):作为涉案停车位的管理方,负有保障设施符合安全规范的义务。对于外露显眼的地锁,物业公司未及时排查、清理和整改,未尽到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
* 李某(自身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时负有谨慎观察路况、主动防范风险的义务。案涉地锁凸起明显,具备直观辨识度,李某未留意脚下情况,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
赵某私装地锁属于积极作为的过错侵权,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属于消极不作为的过错侵权。两者虽无共同故意,但行为结合共同导致了李某受伤,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
* 被告赵某承担 60%的赔偿责任;
* 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20%的赔偿责任;
* 原告李某自担 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 私装地锁不仅是侵权,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公共区域车位不属于个人所有,私自安装地锁不仅侵占公共资源,更无视公共安全。任何罔顾公共安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2. 物业应“安全优先”,厘清权责
物业公司对管理服务区域负有公共秩序维护、区域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职责。若遇车位归属争议,一方面应通过书面方式尽快明确各方权责;另一方面,应以保障公共安全为先,在争议解决前,及时处理擅自安装地锁等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3. 行人亦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保护受害者,但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安全负责。在光线昏暗、路况复杂的傍晚,行人在公共区域通行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多看一眼路面,慢走一步脚步”,是对自己安全负责的表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自担20%责任,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体现。
作者 | 季张颖 陈献茗


相关文章




精彩导读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